湖南省电子卖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采购,根据预算法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市场(以下简称电子市场)是基于信息网络技术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督平台。

第三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原则上应当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第四条电子商店的交易和监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简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电子商店的建设和运营由湖南省财政厅委托运营商进行。_

第二章_供应商和商品

第六条_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单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意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店承诺(见附件1),通过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或电子商店注册成为结算供应商。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资质的供应商、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在登记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证书的检验机构、商业银行、担保和信用评级机构也可以申请作为服务机构。入驻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发布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本地区、本行业的团体标准,组织会员协商确定本地区、本行业产品的核心参数,并将协会会员的企业标准确定为推荐标准。对于行业协会尚未入驻的行业,由经营者代为履行职责。邀请常驻检验机构对常驻供应商的货物进行检验,确定货物符合标准并出具检验报告。入驻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为入驻供应商提供信贷、担保、融资等服务,并在授信和担保额度内承担连带扣款责任。公务卡支付结算支持银联。

第八条入驻供应商应建立商品仓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商品分类标准和电子商店的商品分类标准对所有商品进行分类登记,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商标、最高限价、政府采购折扣、参数配置或服务内容、检验报告等信息。商品包括商品和服务,独立于商品的配件和服务应当作为独立商品单独定价,但市场报价中包含的配件和服务不得拆分。未登记入库的商品不得上架销售或参与竞价。

拥有注册商标的常驻供应商为品牌所有人,可授权其他常驻供应商代理其品牌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证明,并承担管理商品质量和价格的责任。授权代理的商品要在品牌的商品仓库登记,执行品牌登记的最高限价。加入行业协会的常驻供应商应根据行业协会的要求对货物的核心参数进行登记。境外原产地的进口货物,经海关凭报关单证明联核准后,方可登记入库。

注册供应商注册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协会发布的标准或者自行声明执行的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来源正规合法,按规定提供售后服务,承担“三包”责任。入驻供应商不得提供假冒、盗版、侵权商品或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湖南省政府专项采购的商品。

常驻供应商可向常驻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确认货物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标准或自行声明执行的标准,或登记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符合标准。对于该品牌已通过检验的商品,其他注册供应商在注册时无需申请检验或提供检验报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不得上柜或参与投标。

仓库中登记的货物将被自动分类和识别。居民供应商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将被系统标记为“品牌商品”。无注册商标、参数配置或服务内容与品牌不符、最高价高于品牌最高价、或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无法验证、入驻供应商加入贸易协会但核心参数不全的商品,将被标注为“自有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