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

广告和商标作为商品的宣传形象和标志,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通常具有直观性和抽象性。广告和商标在形式和创意上无所不包,有些可能涉及民族和种族元素。当涉及民族和种族因素时,我们应该防止可能损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中国的法律不允许在广告和商标中出现民族歧视和种族歧视,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对商标中的“民族歧视”是这样解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元素具有丑化、贬低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平对待某一特定民族的内容。民族歧视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一些企业对涉及民族、种族的广告和商标不敏感,缺乏严格的审查意识,宣传中存在涉及民族、种族的不当内容,容易产生负面社会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虽然没有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广告和商标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但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登记证。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丁慧认为,现代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的思想逐渐被打破,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能再刻意塑造或传播女性从属或依赖的形象,否则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年轻人的价值观,甚至误导整个社会的群体文化和观念。“必须规范性别歧视广告,建立审查机制,提前防范。

广告有巨大的传播力。在传递商品信息的同时,也传递着一定的价值观、道德观、审美观,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广告中含有大量或隐或显的性别歧视,将会对大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性别意识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性别歧视广告进行规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商标不得使用歧视民族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