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权利人的商品上使用权利人的商标(商品名称、属性等。)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这说明未注册的商标是不能许可给他人使用的,转让当然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