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2010动迁新政策

关于印发海城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6137号

关于印发海城市加快推进经济

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城市加快推进经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城市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为加快全市经济发展,优化经济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境内外投资者在我市企业园区内投资兴业,保证产业集群化,企业园区化的顺利实施,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全市经济总量翻番、财政增强、位次前移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带”、“两区”、“八园”内的企业。“一带”指鞍山海城经济带;“两区”指海城经济开发区和腾鳌经济开发区;“八园”指辽宁海城纺织工业园、感王高科技轻纺工业园、牌楼镁制品工业园、马风滑石镁石深加工工业园、英落镁制品工业园、八里镁制品工业园、南台钢铁工业园及正昌工业园。

二、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在上述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并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前与市政府或镇区政府签订项目建设协议),投资强度达到每千平方米150万元人民币,容积率达到60%以上,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收实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如下规模的企业:

1、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矿产品深加工项目、循环经济项目以及辽宁省以上名牌产品项目。

2、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产品70%以上出口,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的项目。

3、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一般工业项目。

三、 优惠政策

上述新建企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同类土地征地价格园区内低于园区外。企业全额缴纳征地费用后,由市镇两级政府负责办理相关征地手续。市镇两级政府建立支持企业发展基金,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

1、 对税收缴纳实现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实现增值税的8%、行政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不含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综合开发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发展基金支持。

2、 对税收缴纳实现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实现增值税的10%、企业所得税的5%、行政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不含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综合开发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发展基金支持。

3、 对税收缴纳实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现增值税的10%、企业所得税的10%、行政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不含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综合开发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及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综合开发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发展基金支持。

4、 项目基金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到的其他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及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四、 其他政策

1、 对推荐新项目或老企业到“一带”、“两区”、“八园”开办企业的镇区,按照推荐镇区与项目所在镇区前两年新增财力8:2的比例分成,从第三年起实行5:5的比例分成,由市财政负责结算。

2、 对园区新建企业投产后,三年累计税收实现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的,按照第三项第一条政策执行。对园区外新建企业投产后,三年累计税收实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第三项第二条政策执行。

3、 对当年纳税超过千万元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城市综合开发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50%的企业发展基金支持。

4、 对围绕南台箱包市场新建的生产加工企业,按实现增值税的10%、行政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不含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综合开发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发展基金支持。

5、 对围绕西柳服装市场从事服装加工,拥有机台20台(含20台)以下的个体经营户,缴纳的税收给予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支持;对围绕西柳服装市场、南台箱包市场从事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业户,缴纳的税收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的支持。

6、 鼓励上市企业和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复评的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不予以重复奖励。

7、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改善有重大牵动作用的外商投资、内资、生产终端产品的矿产品加工等各类新建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可采取另行商定的方法予以扶持。

8、 对利用闲置土地(指厂房、厂地、学校及村屯动迁等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建的企业(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收实现如下额度的,给予企业发展基金支持。

(1) 对税收缴纳实现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实现增值税的8%、行政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发展基金支持。

(2) 对税收缴纳实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现增值税的10%、企业所得税的5%、行政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企业发展基金支持。

五、 政府兑现

1、 市政府成立推进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兑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适用本《办法》的企业进行评审考核。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务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局牵头,发改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和落实政策兑现工作。

2、 市、镇两级政府是本办法执行的主体,按照企业纳税归属市、镇两级政府的直接收益情况划分执行主体,本着谁受益谁负责兑现的原则,执行本《办法》。

六、 附则

1、 新建项目超过协议约定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视为土地闲置或违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当于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建设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2、 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资源、能源浪费严重的高耗能企业(电熔镁、轻烧镁、重烧镁、高纯镁、粉状滑石加工等),以及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门设限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项目,均不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

3、 对原在海城境内投资并享受相关政策的生产性企业,在政策执行未到期以前,按原政策予以执行。

4、 对于在辽宁海城经济开发区,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及辽宁海城纺织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如相关政策优惠于本办法,可按相关政策执行。

5、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市政策抵触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在本《办法》中未列出的执行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新政策比本《办法》更优惠的,按新政策执行。

6、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暂定五年。过去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