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假烟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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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100045)。
烟草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行业合理布局。
(二)依法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查处违法案件,依法取缔和关闭计划外烟厂,保护合法经营。
(三)组织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管理和监督烟草行业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烟草行业内部审计。
(四)组织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烟草专卖品产供销和进出口计划,编制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工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五)提出烟草行业经济政策建议,制定烟草专卖品价格政策,管理烟草专卖品价格。
(六)负责组织实施烟草行业体制改革,指导烟草企业改革,推进卷烟行业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依法审批烟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和注销。
(七)负责烟草制品减害降焦工作,制定烟草行业科技发展政策,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和重大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负责烟草行业技术监督和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化工作。
(八)统一领导、垂直管理和垄断全国烟草行业。
(九)管理烟草系统的人事和劳动工资。
(十)承办国务院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订)。
第三十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或者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参考资料:
国家烟草局-消费者
参考资料:
国家烟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