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乔丹的体育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该案,驳回原告乔丹体育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中国公众普遍将“乔丹”与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应,“乔丹·乔丹”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成为这一系列案件的焦点。?
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
据了解,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起诉决定中认定:
“乔丹”是美国著名的职业篮球运动员。诉讼商标使用在乔丹体育的各种商品上,容易误导相关公众。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被告作出了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诉讼的决定。原告乔丹体育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7日对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判决,认定:
“乔丹”在中国有很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中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乔丹”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中国一直很有名。除了为耐克代言“飞人乔丹”系列产品,他还代言了佳得乐饮料、恒适内衣、WheatiesBox麦片等与篮球没有直接关系的商品。他的知名度不仅仅局限于篮球领域,已经成为一个高人气的公众人物。?
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中国具有长期、广泛的声誉,仍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在先名称权。?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乔丹”和拼音“乔丹”组成,其区别部分是汉字“乔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认定,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是我国知名公众人物,“乔丹”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在相关种类的商品上使用“Jordan”商标时,容易使相关公众将标有该商标的商品误认为该商标,且与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导致对商品的来源或质量产生错误理解,具有欺骗性。
因此,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应予以注册。另外,《商标法》规定的情形是禁止使用的绝对化条款,因此争议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知名度,允许注册。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早前生效判决认定原告“乔丹”商标损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先名称权,认定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驳回原告乔丹体育公司的诉讼请求。
语文和英语还是搞清楚了。
消息来自凤凰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