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政、税收、信贷等支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较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滑,亏损面加大。我们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第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分类标准,明确小企业扶持政策。(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具体办法,提高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参与机会。(3)加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政策特别是金融财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估。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对中小企业吸引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职培训补贴。中小企业可以与员工就工资、工作时间和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二、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5)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核销效率,建立健全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小企业贷款增量给予适当补贴,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六)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体系,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确定方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物不足的矛盾。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应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投资入股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村镇银行。(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联合创办企业在内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贴等手段,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补偿性亏损税前扣除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工商等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进行抵质押物登记、确认和转移提供优质服务。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保险产品。(9)充分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预算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改善公共服务等。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十一)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 1至2010 10 12 3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算。投资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中小企业,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和备件外,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税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请减税或者免税。中小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申请缓缴。(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就免,能减就减,能缓就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示前置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催收行为,全面推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举报电话。完善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管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的方式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摊派税款。第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十三)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盟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推进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的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具有传统优势的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和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在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按照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推动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及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之间的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设备租赁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向外地转移。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列入环保、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十六)提高企业合作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产、销等合作关系。鼓励大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和支持。,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和资金支持,并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十七)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合资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十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和支持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领域的中小企业发展。积极推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中小企业壮大,拓展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十九)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通过财政补贴、降低展览费用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和销售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示销售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商和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发展基金和出口信用保险中的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优惠出口信贷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并购等境外投资业务,获取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和预测,抓住市场机遇,提升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完善售后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发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不及物动词(22)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充分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贴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检、企业管理等服务。(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资金支持等方式,重点支持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的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二十四)改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和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和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应当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的设立、生产和经营提供便利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七、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信守承诺,履行社会责任。(二十六)大力开展中小企业各类人员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多种培训。高度重视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三年内选择1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进行全面培训。(二十七)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重点领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R&D、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建设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二十八)加强指导和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作需要,各地可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体系。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趋势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