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抗辩是什么意思?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即减轻自己的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有学者称之为免责事由。在中国台湾省,称为违法原因。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因此,侵权法抗辩事由又称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是从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派生出来的。不同的归责原则导致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因此要求具体的抗辩事由与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相适应。与此相适应,侵权行为法的抗辩事由也不同。为了有效,辩护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素:
1.对抗要件是指能够对抗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定要件,使原侵权责任不能成立。如果被告的主张不具有对抗性,只能证明其具有可以理解的情节,但不足以对抗对方的请求,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2.客观性。抗辩必须是客观事实,而且必须已经发生。仅仅认定某种损害没有发生或者仅仅否认对方的主张不存在,不能成为抗辩。
抗辩的分类。在我国侵权法中,常用的抗辩事由主要有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承诺、自助行为、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对于这些抗辩,有学者将其分为正当理由和外部理由两大类。[2]同[1]76号。
77页。有学者将其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一般抗辩是指虽然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但被告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事后授权行为、自助行为等。特殊抗辩是指损害不是由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因独立造成的,如事故、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抗辩理由,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即
第二十六条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险情的人承担责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险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所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