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包装指令和废物包装指令的出台是怎么回事?

命令名:关于包装和打包

废物,欧洲议会和委员会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处理的指令。

指令缩写:欧盟包装指令

代码没有。:94/62/EC

发布时间:1994-12-20

有效时间:1994-12-31

修订时间:

2003年9月29日,第1882/2003/EC号法规

欧洲共同体

2005年5月9日

教学导论

欧盟包装和废物包装指令对包装材料进行了规定,主要是因为包装材料在使用后往往会被消费者丢弃到环境土壤中,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会直接污染土壤水质。欧盟包装指令主要规定了四种重金属(铅、汞、镉和六价铬),最高浓度限值为铅(Pb)。

镉、汞、六价铬

100 ppm;管制对象包括:产品包装纸箱、纸盒、木框、膜盒、塑料袋、气泡袋、泡沫、发泡胶、固定物、片材、绳索、油漆、油墨、胶带、胶粘剂、捆绑带、标签和说明书。

欧盟包装指令的具体条款

该规定共25条,包括目标、范围、定义、预防、回收和再利用、回收系统的砂标记和识别系统、标准、重金属含量、信息系统、包装使用者信息、管理方案、通知、报告义务、自由市场进入、提高科技进步、特别措施、技术委员会程序、国家法律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1.包装定义和适用范围

《包装指令》规定,包装是指从原料到加工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以盛装、保护、运输、搬运和展示商品为目的,由任何性质的原料制成的所有产品。

此外,为了进一步澄清包装的定义,在2004年修订包装指令后,附录I中的包装定义列出了应用这些标准的示例:

(l)符合上述定义要求且不损害容器其他功能的物体应视为容器。如果它是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则必须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用于容纳、支撑或保护产品,并且必须与所有组件一起使用、消费和处置的物体不属于包装。比如CD盒、糖盒的外包装膜就属于包装范畴,而工具箱、茶包(小袋装)、奶酪周围的蜡层、会和花草树木一起持久的花盆都不算包装。

(2)设计或打算在销售点灌装的物品和在销售点灌装或设计用于灌装的一次性销售物品,应视为提供包装功能的包装物。如纸袋或塑料袋、食品膜、三明治袋、铝箔等。属于包装范畴。搅拌器和不可回收餐具不属于包装范畴。

(3)包装部件和附件应被视为整个包装的一部分。直接附着或附在产品上,具有包装功能的附件,应视为包装。虽然它是整个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要与所有组件一起消耗或处理的项目除外。比如直接挂在或者贴在产品上的商标,就应该属于包装的范畴。订书钉、塑料套管等。属于一些包装类。

包装指令的适用范围包括投放到欧盟市场的所有包装和所有包装废弃物,无论是用于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家庭还是其他层面,也无论使用的原材料类型。

2.主要目标和预防措施

包装指令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有序协调包装和包装废物管理的国家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所有成员国和第三方国家环境的任何影响,从而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另一方面保证欧盟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

包装说明书有两个主要的预防措施。一是防止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减少包装废弃物总量;二是通过再利用、再生等手段回收包装废弃物,减少此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置。此外,《包装指令》规定,成员国应根据第9条的基本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包装废物的形成,同时还应确保其他预防措施的实施。这些其他措施包括国家行动计划、引入生产者责任的行动计划,旨在减少包装或其他类似行动的环境影响。

3.回收和再生目标

回收再生目标是实现包装说明书主要目标的基本保证,是一个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目标。《包装指令》第6条第1款详细规定了欧盟成员国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再生的具体目标。该段规定,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其全部领土内实现以下目标:

(1)2001年6月30日前,至少50%至最多65%重量的包装废物应在废物焚烧厂回收或燃烧以获得能源;

(2)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至少60%的包装废弃物应在垃圾焚烧厂回收或焚烧以获取能源;

(3)2006 54 38+0年6月30日前,包装废弃物中所含原料总量的至少25%至最多45%应当回收;按重量计算,每种包装原材料至少有10%应该回收;

(4)2008年应回收;在2月31,65438之前,至少55%到最多80%的包装废物应被回收;

(4)在65438+2008年2月31日之前,包装废物中所含的原料应达到以下最低回收目标:(a) 60%重量的玻璃,(b) 60%重量的纸和木板,(c) 22.5%重量的金属和(d)塑料(加上一些可以回收成塑料的)。

考虑到一些国家的特殊情况和2004年有10个新成员国加入欧盟的客观事实,包装指令也为实现上述目标而作了例外处理:

(1)由于希腊、爱尔兰和葡萄牙的特殊情况,即有大量的小岛、农村和山区,目前的包装消费水平较低,达到一定目标的期限可以推迟到他们选择一个日期,但不得晚于2011年,65438+31年2月。

(2)由于新成员需要一段时间来符合本指令的要求,2003年加入欧盟的成员可以推迟达到某些目标的最后期限,直到他们选择一个日期。在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塞浦路斯、立陶宛、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此日期不得晚于2012 12 31;马耳他不迟于2013 12 31;波兰应该不晚于2014 12 31;拉脱维亚不得晚于2015 12 31。

(3)考虑到一些国家的包装回收体系具有良好的基础,已经或将要制定计划以超过包装指令的最高目标,并提供有效和适当的回收和再利用能力,包装指令规定

在他们的措施避免内部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不妨碍其他成员国执行这一指令的条件下,应该允许他们追求其高水平环境保护的更高目标。制定更高目标的成员国应该向欧洲委员会通报这些措施。在与成员国合作后,他们检查了这些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考虑,并且不包含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对成员国之间贸易的隐性限制。欧洲委员会应该确认这些措施。

4.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规定了包装的成分和相关特性,是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这些基本要求包括包装中重金属的含量、包装的成分以及可重复使用和可回收包装的特性。

关于包装中重金属的含量,各成员国应确保包装和包装组件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含量不超过以下标准:600ppm成员国符合包装指令要求后两年内的重量;250ppm3年内按重量计算;5年内按重量计100ppm。

对包装制造和包装组件的要求如下:(l)包装制造应将包装的容量和重量限制在最低限度,足以满足被包装产品和消费者必要的安全、卫生和容量要求。(2)包装设计、制造和销售应考虑其再利用或回收(包括再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和运营中的包装废物处置和残渣对环境的影响。(3)在基于包装或来自管理操作的残余物或包装废物的焚烧和填埋过程中,排放的气体、灰烬或渗滤液中会存在有害和有毒物质。包装制造应尽量减少包装原料或包装组件中有害有毒物质的含量。

对包装的可重复使用性提出以下要求:(l)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包装的物理特性应能满足多次循环。(2)当工人处理使用过的包装时,能够满足相关的健康和安全要求;(3)当包装不被再利用而成为废物时,它们可以满足可回收包装的要求。而且以上三个要求必须同时满足。

包装回收特性的要求。(1)如果包装以原材料的形式回收,根据现行的欧洲标准,包装制造应使一定重量百分比的回收原材料能够用于市场产品的制造。该百分比可以根据包装材料的类型而改变。(2)如果包件以能量回收的形式进行再循环,则为了能量回收的最佳选择,它应该具有最低的热值。(3)包装物以堆肥形式回收的,应当具有不妨碍分类收集和堆肥的可生物降解特性。(4)可生物降解包装应能通过物理、化学、热或生物分解将大部分完成的堆肥分解成二氧化碳、有机物和水。

5.返回、收集和回收系统

《包装指令》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建立返回、收集和回收处理系统,以便于从消费者、最终用户或废物流中返回或收集使用过的包装和包装废物,从而引导其采用最合适的废物管理方案。包装指令还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经营者公开退货、收集和回收处理制度。这些制度在非歧视条件下也适用于进口产品,包括进入这一制度的详细安排和征收的关税,这些制度的设计应符合欧洲条约,避免贸易壁垒或不公平竞争。也就是说,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出口到欧盟的所有产品都必须符合欧盟的包装废弃物返回、收集和回收体系的相关要求。

6.标志和识别系统以及包装用户的信息

为便于包装的收集、再利用和回收,包装指令要求欧盟理事会在本指令实施后两年内(1996 12 31之前)对包装标志做出相关决定,规定包装应显示其识别和分类的目的。包装本身或标签上也应该有适当的标记。这些标志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并适当耐用。为了充分发挥消费者的作用,更好地实现本指令中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目标,包装指令还规定了包装使用者应当能够获得的信息。[27]即成员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包装使用者,包括消费者,在成员国遵守包装指令要求后两年内获得以下必要信息:(l)包装使用者可用的返回、收集和回收系统;(2)包装使用者在包装和包装废物的再利用、再循环和再生中的作用;(3)市场上现有包装标志的含义;(4)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计划的基本知识。

7.经济手段

包装指令规定,欧盟理事们今天应该高兴了:燕杰指令的实施是基于欧盟条约的相关规定,可以采用一定的经济手段。在没有此类措施的情况下,成员国可以根据欧盟环境政策的原则(如污染者付费原则)和欧盟条约规定的义务,采取经济措施实现这些目标。

8.标准化

包装指令要求欧洲委员会推动与包装基本要求相关的欧洲标准的制定,通过制定标准防止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推动制定以下欧洲标准:

(1)包装生命周期分析的标准和方法;

(2)包装中重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以及包装和包装废弃物释放到环境中的重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测量和检验方法;

(三)各类包装物中需要回收的原材料的最低标准;

(4)再生方法的标准;

(5)堆肥标准和堆肥方法;

(6)包装标志标准。

9.通过国家法律实施

欧盟包装指令只规定了要达到的具体目标,但包装指令不能在欧盟成员国直接生效,需要转化为各成员国的国家立法,并相应地成为该国立法的一部分才能生效。包装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1996年6月30日前使符合本指令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生效,并及时通知欧洲委员会。此外,成员国应通知欧洲委员会在本指令范围内改进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