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冠的商标不是杨荣山签的吗?全球总经理不是你吗?下面的分店不也是你的吗?
不管怎么说,后来的唯冠倒闭了,官司刚打完就宣布倒闭了;
为什么法院判决唯冠胜诉?因为这不是杨荣山一个人的事。当时因为他负债三亿多,主要是全世界的银行、地产商、保险公司、代理商,银行从哪里来(中国的)?所以法官肯定的判决唯冠可以用这笔钱来还债(银行)。唯冠仍欠这八家银行4亿美元(而这八家银行可能只按出资比例收回部分债务)。
当时唯冠的底线价格是4亿美元。
最终,苹果与深圳唯冠达成和解,苹果需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的和解费。
苹果和唯冠达成6000万美元的和解,并不算多,也算是在中国市场交了一笔学费。
其实我一直在骂他们骗苹果,唯冠倒闭后我骂了他们很久。我是今天看到你这个问题才过来说这个想法的,因为今天没来看,之前也很少来百度。
我认为苹果很有钱,所以支付几千万美元就像九牛一美分。
如果苹果在收购前期暂停发布iPad产品,给知识产权团队足够的时间完成中国的商标转让,很可能这笔6000万美元的费用就花不完了。
当时,台湾省唯冠和深圳唯冠的老板杨荣山同意并授权台湾省唯冠公司的一名法律事务处工作人员与英国IPADL公司签订协议,将IPAD的商标转让给英国IPADL公司,其中列有包括IPAD在内的大陆商标权。
在苹果的推动下,IPAD早已风靡全球,其无形价值更是天文数字。
而唯冠则经营不善,走进了死胡同。当时杨荣山提出了两个他认为苹果侵权的地方。
第一,IPAD的商业权属于台湾省唯冠和深圳唯冠,大陆商标权在深圳唯冠。当时签的是台湾省唯冠,不是深圳唯冠,所以转让的商标权不包括大陆商标权。
第二,苹果当时欺骗了唯冠。杨荣山认为苹果公司在英国注册成立了IPADL公司,让IPADL公司出面购买IPAD商标。他认为这是“诈骗”!
上述行为,...:
1.台湾省唯冠和深圳唯冠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荣山。杨荣山授权他人转让IPAD商标的,无论是哪个公司的,是哪个无业人员,这种转让都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苹果在英国注册公司,收购IPAD商标产业,符合法律和商业道德。就像域名交易一样。你可以卖给数百万需要它的人,或者你可以只卖几百美元,然后转让给另一个投资者。
3.如果内地法院因为杨荣山的上述证据而判决IPAD在内地的商标权不属于苹果公司,则间接证明杨荣山构成欺诈。为什么?既然杨荣山认为自己无权转让大陆IPAD商标,但实际转让并收取转让款,这就是诈骗罪。而且因为他的欺诈和起诉,导致苹果赔偿N元,影响IPAD销售,对苹果形象有负面影响.....并给苹果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我认为苹果公司可以对杨荣山及其授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的损失。
4.无论许可方名称是杨荣山个人还是台湾省唯冠杨荣山,如果杨荣山坚持认为大陆IPAD商标不属于转让范围,他本人也将涉及欺诈。
苹果:购买设置巧妙,诉讼策略错误
苹果公司和唯冠公司在与本案相关的一系列事件中都表现出了良好的统筹能力,能够系统地分析对方的情况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就像现代战争中的陆海空立体协同作战一样,能够大大提高作战效率。
苹果有四大经验值得称道:一是匿名购买中标,在英国成立特殊目的实体——IP公司购买相关商标,声称该公司使用的简称为“IPAD”,从而获得唯冠的信任,大大节省了购买成本;第二,提起了很多诉讼,深圳和香港的法院起诉的原因不一样。虽然不一定都能胜诉,但至少他们已经尽了最大努力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止步于桶底,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不断申请注销中文商标“IPAD”,从根本上解决中文商标“IPAD”可能带来的法律障碍;第四,公关合作,利用良好的公关(如媒体、学者发言),努力塑造自己的受害者形象,赢得公众同情。
尽管有上述四种巧妙的方法,苹果公司并没有将中国大陆IPAD的商标权收入囊中。苹果的缺点非常明显。如果当初在与台北唯冠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我们能更慎重、更谨慎一些,深圳唯冠会加入协议并签字盖章,那么后来的这些纠纷很可能就不会发生了。
在诉讼策略上,苹果也犯了低级错误。首先,在方案选择上,苹果基于现有证据的诉讼方案选择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本案一审起诉主体应追加台北唯冠为共同被告,案由应追加商标转让合同纠纷。这虽然不能保证一定胜诉,但至少增加了诉讼的回旋余地。其次,在出庭准备方面,本案二审的出庭准备并不充分。比如,苹果公司的代理律师未能对要求证人提前出庭的邮件进行汇总,导致主审法官要求从几十封邮件中的哪一封进行演示时,出现了失分。
当时唯冠庞大的还债银行占了大头,所以为了不让国内的银行吃太大的亏,唯冠打赢了官司。虽然几千万美元很难还清债务,但总比没有强!
和解是最合理的结果。苹果为自己当初的疏忽付出了6000万美元,而唯冠在细节上下足了功夫,最终为自己赢得了6000万美元的赔偿,再次印证了那句老话:细节决定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