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和茅台的商标不合格。什么样的商标是显著的?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记,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上述法律是指商标的显著性、可识别性和显著性等概念。

区分主要针对申请商标与现有商标的关系,要求不能与现有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商标,使用后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这意味着独特性和可识别性是不同的概念。符合显著性要求的标志无疑是可识别的,没有显著性的标志无论如何也不会显著。然而,可识别的标志不一定是重要的。有些标志可能是可识别的,但达不到显著性的要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少区分独特性和可识别性的概念。

显著性指的是一个标志的属性,它允许消费者识别从一个特定的,尽管有时是匿名的来源出售的商品。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有的足以为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简而言之,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标志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商标法要求的显著特征包括两个方面,即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和商标与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和程序。商标的这种属性取决于商标标识和产品属性的关系。商标标识与商品属性的关系越密切,其显著性越弱;越不相关,意义越强。同时,显著性强的商标对相似的标志有很强的排斥性;反之,显著性弱的商标,对相似标识的排斥力弱。

就商标的识别和区分作用而言,只有当相关公众首先将相关标记视为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时,该标记才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之间起到来源区分的作用,商标的显著特征之间的识别是在区分之前存在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判断特定种类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特定商标的显著性时,可识别性与显著性之间没有实质性区别,即指商标的显著特征;在判断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不同标志时,显著性本质上是关于混淆的可能性。因此,在没有特定环境的情况下,对不同级别的井进行识别和区分分析没有实质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