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法》第十三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

(2)日用品及日常生活的陈设及安排;

(3)私人庆典、悬挂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1.国徽法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以下四种情形:1、商标、广告、外观专利;

2.是日常生活的安排;3.是私人的庆祝活动;

4.是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准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5.中国人民和国徽是中国人民和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增强国家观念,尊重和爱护国徽,正确规范使用国徽。维护国徽尊严,就是不以任何方式侮辱国徽,不悬挂破损、污损、不合规格的国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设计说明

(1950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1.两把小麦和大米形成一个圆环。齿轮安装在下面小麦和水稻秸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用红丝带打结。红丝带把小麦和大米牵到左右垂下,把齿轮分成两部分。

二、从图案中心垂直划一条直线,左右部分完全对称。

三、图案各部分的位置和大小可根据网格墨线图的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如制作浮雕,各部分的高度可按截面比例放大或缩小。

5.国徽的颜色为金色和红色:小麦和大米、五星、天安门广场、齿轮为金色,环内基础和竖条纹为红色;红色是真红色(和国旗一样),金色是大红色的金(光亮闪亮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

(2)日用品及日常生活的陈设及安排;

(3)私人庆典、悬挂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