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行为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假冒行为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假冒行为包括对产品、质量、价格、广告以及一切代表企业商品或商誉的外部标志的假冒。狭义的假冒仅指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质量标志、产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包括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标志在内的假冒行为,但未涉及其他更广义的假冒行为。假冒伪劣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巨大破坏作用,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公害”。公平竞争是市场运行的基本准则,其核心是维护竞争机制创造的资源优化配置,使竞争机制有效正常运行。经营者必须努力在市场中获得优势,维持再生产活动。经营者应当通过采用先进技术,改善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树立企业和产品的良好信誉。然而,造假者以虚假信息扭曲正常的商业竞争,使得原本可以获利的诚信经营者在付出大量金钱后无法获得利益,而造假者却可以在不花费相应成本的情况下攫取巨额利润,有的甚至获得了优于诚信经营者的竞争优势。这就使得竞争的结果与竞争机制背道而驰,经营者不再有发展创新的动力,反而追求不劳而获的捷径。此外,造假者利用“搭便车”的手段抢夺他人市场,使得市场上的商品或服务与真货难分伯仲,迷惑消费者。

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

造假和造假不一样。造假者一般有自己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但不具备经营假冒产品或服务的资质或能力。为达到销售或获取更高利润的目的,应尽量模糊或隐瞒自己的真实标识,夸大、突出假冒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以达到混淆的目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随着经济生活和生产技术的发展,假冒伪劣也在不断变化。根据各国立法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假冒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形式:(1)假冒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是指未经任何授权,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所谓企业法定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标、商号、企业名称、服务标志等具有识别意义的标志。这些标志是经营者享有的受民法、商法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专属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假冒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是一种直接侵害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标是商品的品牌,也是商品生产者区别其产品的标志。注册商标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一个著名的注册商标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富,经资产评估是一笔巨大的资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与侵犯他人有形财产权无异。对于这种行为,各国的知识产权法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这种侵权行为包括:(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假冒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企业名称、商号和个体经营者的名称、字号的专用权,也是企业和经营者所拥有的合法垄断的财产,代表着企业的对外形象,也关系到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服务的声誉,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至关重要。企业和个人的名称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享有专有权,各国都通过民事立法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确认名称、企业名称、商号的专有权并保护这些权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对制造商的名称提供法律保护,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未经授权使用其他制造商的名称。我国在《民法通则》中从保护公民、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的名称或者姓名权的角度规定不得侵犯上述权利,《产品质量法》从产品质量管理的角度规定禁止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中国1991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享有名称专用权,“保护名称专用权”。冒用企业名称造成消费者误解,不仅与上述侵犯商标权行为在侵权性质上相同,在对市场秩序的影响上也相同。(2)不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与假冒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不同:为了取得竞争优势,假冒者不当使用这些合法外部标志,虽然没有在自己的企业名称、商号、商品、商标中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字号等外部标志。如果故意使用他人著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或者商号,或者使用他人享有盛誉的企业名称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或者服务,或者用于类似的商标用途。众所周知,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是有一定范围的,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使用一般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使用他人合法的外部标记,比如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行为人的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也会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害,但在商标和名称上法律很难对其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部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将上述假冒行为归入危害市场秩序的范畴,规定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根据法律规定,不一定要侵犯特定企业的合法权利。只要假冒导致市场上消费者或用户产生误解,造成市场混乱,就可以制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只规定了假冒的性质,即让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而没有规定具体的范围,针对的是民法调整的上述侵权行为以外的行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对企业合法外部标志的保护,对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的保护更加充分。它规定经营者不得从维护竞争秩序的角度出发,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或者名称,其立法的重点是防止假冒行为造成的市场混乱。(3)不当使用他人未注册的外部标志,导致市场混乱。这是指假冒者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不当使用知名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的特有外部标志,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这里所说的知名企业及其产品的外部标志,是指国家法律没有明文保护,但对形成知名企业、商品和服务的声誉具有重要价值的识别性标志。如假冒知名企业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广告、形象设计等。这种行为虽然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经营者的利益是非常严重的。知名商品的假冒不仅表现在商标、企业名称等企业法定外部标识上,还表现在对其外观形象的模糊假冒上。这是行为人故意规避物权法的常见做法,也是促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原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该商品的无形资产,不仅使其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生产企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直接关系到商品市场的销售情况。因此,对知名商品外部形象的模仿也是对企业无形财产的侵犯。(4)假冒他人产品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该行为包括假冒他人质量认证标志、质量名优标志或者伪造产地的行为。质量认证标志是指经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后,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的标志。这是一个公平的证明,表明产品可以信任的程度。获得认证标志有助于经营者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名牌标志是指国内外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评定并颁发的用于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质量荣誉标志。我国《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维护公平竞争两个不同角度规定,经营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所谓商品原产地,是指商品的制造、加工、生产地或者商品生产者所在地。伪造商品产地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虚假标注的著名或者独特产品的产地。其目的是通过将商品误认为是来自声誉好、技术先进、质量好的地区的产品来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上述行为有的可以纳入商标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有的只能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无论如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些行为的规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更充分地保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