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广告,对广告主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广告发布登记证: (一)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发布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