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诉抗辩需要多长时间?什么材料?
商标撤销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已经注册成功(即已合法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发出撤销通知。但一般情况下,国家商标局不会通知注册商标自行撤回,一般是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大多是该商标的竞争对手)。受理申请后,向被建议撤回三项的商标注册人发出《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商标撤回抗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照该通知背面的《关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在两个月前提交该商标在受保护商品上三年内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有正当理由不使用。需要同时退回的是《关于提供使用注册商标证据的通知》。服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随后该商标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1逾期未提供证据材料使用;2.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或无效的;未能证明有正当理由在期限内不使用的。商标撤销三年抗辩所需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原件及信封、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商标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材料、商标印刷、商标产品生产销售、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证据材料清单,由代理机构提供)。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及商标申请人签署的《商标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被申请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答复》及《商标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程序:被申请人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商标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制作标准文书,提交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商标送交国家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