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伤残鉴定中心
吉林省工伤伤残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
1.各种法律行为的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报表、招标、投标、拍卖、公证处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设立、有价证券转让、拒付票据、代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商品房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种社会活动、证据保全、继承、收养、遗嘱和赠与。
2.对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进行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存款证明、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学位证、成绩单、结婚证、离婚证等。
3.对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公证。包括:事故、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付费副本、节本、译文、影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意见,代表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为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认证机构。公证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公证处的设立应当经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公证处执业证书。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组织的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等级鉴定。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市辖区、直辖市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