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的专有权
在1988的《商标法修正案》实施之前,只有贴上商标标签并实际使用该商标,才能在美国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在普通法的管辖范围内,商标专用权有地域限制,在各州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只在各州内有效。根据1988之前的联邦法律,商标只有跨州使用并注册,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商标专用权。
上述关于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规定目前仍然有效。但1988的《商标法修正案》规定,除实际使用原则外,以推定使用为基础的商标也可以取得临时专用权。
根据1988的《商标法修正案》,允许提交“现成可用”商标的注册申请。
但是,这种申请必须基于一种“在商业领域使用商标的诚实意图和反映行为人良好声誉的情况”。实际上,申请人从提出申请之日起就使用了该商标,取得了该商标的临时专用权,从而在一段时间内起到了保护该商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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