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搜身案侵犯了哪些权利?怎么补偿?
20岁的女孩贾加(化名)进出安检门,导致警报响起。她在大沽南路华润万家超市南楼北店被一名女员工带进卫生间,剪掉牛仔裤内侧的一个布商标后,警报解除。佳佳以超市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5438年6月底+2009年2月,河西区法院一审认定超市侵犯了贾加的人格尊严,判决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171.40元,并在店内大堂张贴了道歉通知。
事件
安全门发出警报。
浴室被“搜查”了
2008年10月26日下午5点,20岁的女孩贾加走出超市购物通道时发出了警报。佳佳被保安拦下,翻遍口袋,脱下外套再试一次还是引起了报警。几分钟后,一名女员工带着佳佳进入女卫生间,最后剪掉了她牛仔裤内侧的一个布商标。佳佳又过了安检门,警报没有响。
事发后,贾加因情绪不稳定前往医院接受心理咨询和药物治疗。2009年6月5438+10月,佳佳将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诉至河西区法院,要求赔偿裤子破损费1200元、医疗费171.40元、精神障碍半年学费8600元、父母护理误工费6000元、精神损失费25万元。
审理案件
原告知是“被迫”的
被告辩称“协助”
庭审中,的委托代理人、母亲李女士表示,当时还是一名在校学生,遇到突发事件不知所措。超市工作人员自己翻遍了她。他们看到牛仔裤上的商标,只是怀疑,没有经过同意,就自己剪了下来。当时,许多旁观者聚集在商店里,这对贾加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超市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贾加的人格尊严和名誉。
超市辩称,报警声响起后,原告为了找到引起磁门报警的物品,将个人物品交给超市工作人员暂存。找不到原因后,超市说其他超市可能会出现类似问题,原告说想找没消磁的物品,然后被超市女员工陪同去了洗手间。原告查找后发现牛仔裤商标内部有软磁性,但无法用热压的方式人工去除,原告表示将请超市女员工帮忙切断。
超市认为,并没有强迫佳佳去找消磁的物品,而是佳佳为了避免后患,让超市工作人员帮忙找的,而且是她自己找的,还得到了她剪掉商标的许可。剪掉后并没有影响裤子的美观和使用。在此过程中,没有围观群众,没有对原告造成压力和伤害。
宣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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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超市员工将佳佳牛仔裤内侧的商标剪掉。这一事实表明,原告与被告的员工在卫生间存在肢体接触。正是因为被告在安检门拦住了原告,多次尝试,被告和原告才在卫生间里寻找原因。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大学生,涉世未深,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经验,不利于在当时特定环境下收集证据;超市作为经营者,在处理此类问题上比原告更有优势,在收集证据和选择合理方式解决问题上具有优势地位。还应明确其女员工在卫生间的行为已脱离视频监控,应证明其行为合法正当。现在没有提供这样的证据,应当认定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搜查。
法院认为,被告认为在原告有消磁物品的情况下制止原告并无不当,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但自行搜查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原告要求公开道歉并主张医疗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要求赔偿裤子丢失、误工费、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裤子丢失,不能证明原告患病需要护理和其缺席与本案有必然联系,故不予支持;被告的人身搜查对原告造成了身心伤害。考虑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等。,精神损害赔偿酌情确定为10000元。
综上,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在大沽南路华润万家南楼北店大堂向原告张贴道歉通知书;赔偿原告医疗费1,7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记者谢金玉杨雪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