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命名的原则

一般来说,品牌命名应遵循以下五个命名标准:

1.可记忆性原则,即赋予品牌的名称要容易记忆。只有这样,企业的品牌才能发挥作用,促使消费者再次购买。品牌命名简单化是最有效的方式。因为简化的品牌命名容易拼写和发音。简单的命名有助于消费者提高对品牌的认知能力。

2.有意义原则是指名称要有意义,直接或间接传达企业或产品的信息,如其特点、性能和使用它的效用等。品牌名称应该为消费者所熟悉并具有意义。这样才能强化消费者对品牌的记忆和印象,建立品牌与产品、企业之间的联系。3.可移植性原则。也就是说,品牌可以延伸到其他产品品种和不同的国家或市场。考虑到企业品牌的最终目的是全球化,就要考虑到不同文化和语言的习惯,不能违背某些文化和语言的禁忌。

4.适应性原则。即在给品牌命名时,要考虑品牌在时代发展中的适应性,主要是适应时代的变化。这一点主要是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些名称变成专有词的情况,所以在给知名品牌命名时尽量避免这种情况。

5.可保护性原则,品牌名称应该是可保护的,不仅可以在国内和国外的法律中得到保护,即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注册,从而受到注册国法律的保护,而且在市场竞争的意义上。后者主要是考虑到品牌容易被其他企业模仿,从而失去应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