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个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应如何纳税?
现行税收法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即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应当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营业税和所得税对无形资产是否投资的规定是不同的。1,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1993-12-27),“投资无形资产,参与接收方的利润分配,* * *。但投资者通过无形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转让,仍按无形资产转让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投资无形资产后,是否参与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按照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转让费或取得固定收益,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于投资入股,而是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中取得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当分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照规定确认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的增值部分大于其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转移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无形资产在公司对外投资时增值或评估的,增值部分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至于评估投资时的会计处理,按以下方式处理:(1)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1)评估值>账面价值时的借款: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入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递延税金(评估值-账面价值)×税率②评估值≤账面价值时的借款: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入资产账面价值)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如果企业实行旧。值)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递延税款(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税率=税收资本公积(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税收)②评估减值时的借款:长期投资-股权投资(被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营业外支出(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个人使用无形资产。根据前述文件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也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故不应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征收营业税。至于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2005-4-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情况,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后投资企业的,其评估增值所得暂不征收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税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时有收入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对个人投资的无形资产增值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转让股权时,房产原值作为转让收益的扣除值,只能以预评估值为依据,不能以评估值为依据。实际上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在法律上是递延到股权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