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的区别
破产清算会计是破产企业宣布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审计小组后的工作。破产清算会计的建账起点是以企业破产前的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清算日应新建账。会计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类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和登记,进行清查盘点;同时,对各种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破产清算会计应按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破产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破产企业经过破产清算后,所有会计科目最终归零。破产清算的过程也是如何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降为零的过程。会计会记录这个全过程。破产案件终结后,企业注销表明破产企业的消亡。
二、会计原则不同企业的财务会计原则之一是持续经营原则。会计核算应当是连续的,不应因企业会计人员的更换而中断。企业是发展的,是持续经营的,所以会计要不断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破产清算会计的原则之一是一次性原则。从清算之日起至清算结束,清算结束后,破产企业的账户最终为零,企业死亡,会计工作终止。
第三,会计科目设置不同。在会计科目设置上,破产清算会计不同于企业会计,企业会计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企业破产进入清算阶段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试行国有企业破产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会计处理,在设置会计科目和结转期初余额时需要合并部分科目。比如:
(1)资产类别:
(1)结转期初余额时,“银行存款”将原企业账户中“银行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明细账户的余额合并,转入新设置的“银行存款”账户。
(2)将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材料、材料成本差异、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等材料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新设置的材料科目。
(3)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余额合并到新设置的“投资”科目中。
(4)将“固定资产”科目扣除“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即固定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固定资产”科目。
(2)负债:
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余额合并到新设置的“借款”科目中。
其他主体可以根据清算需要决定是否合并。
(3)损益类别:
(1)将原企业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坏账准备、预提费用、待处理财产损益等余额并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根据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批准的清算费用计划,设置“清算费用”明细科目,核算被清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3)设置“土地出让收入”科目,核算清算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职工安置费。
清算组可以根据被清算企业的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清算期间的不同会计处理,破产财产的处置、零星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按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破产财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1)收回应收款项的债权,按实际收回金额或预计可实现金额(即收回实物支付的资产),借记“银行存款”、“产成品”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实收金额或预计可实现金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科目。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债务追索对账报告,按核销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科目。
(2)销售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按实际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
(3)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清算损益”;发生的税款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4)拍卖(或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按实际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与拍卖(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5)商标权、专利权转让和对外投资也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核算。
(2)破产费用的会计处理: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的生活费;破产财产的管理、拍卖和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审计和评估费用;为同一债权人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费用、破产企业追债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此外,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应当严格执行经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批准的清算费用支出计划,不得超支。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职工的有关费用,支付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和职工安置费,应单独核算(此处不详细论述)
(四)债务偿还的会计处理:
破产财产收入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清算过程中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费用,应直接进入清算费用,不得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
(2)支付所欠税款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清偿其他破产债务,根据人民法院实际清偿的各项债务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贷款、应付票据等相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结束时,应将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
(1)将“清算费用”余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贷记“清算费用”。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净收益转入清算损益,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3)将需要核销的资产和不可抵扣的期初进项税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贷记材料、产成品、无形资产、投资和应纳税款。
(4)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将应核销而未清偿的债务转入清算损益,将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贷款等科目借记、贷记清算损益。
(5)实际清算收入小于清算费用的,应当立即终止清算程序,未清偿的破产债务不予清偿。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的结转按上述规定办理。
清算结束时,财务账户相关科目余额和清算损益余额均为零。
动词 (verb的缩写)会计报表不同企业的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会计每月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季度和年度报告应每季度和每年编制一次,每年编制一次,然后再编制一次。
破产清算会计报表分为“清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清偿表”和“清算损益表”。
(1)清算开始时,将审计报告确认的有关科目余额转入新账户后,应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二)清算期间,应当在同级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和清算损益表。
(3)清算结束时,应编制清算损益表和债务清偿表。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阶段后,会计核算的原则、起点和终点、会计科目的设置、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都发生了变化。只有分清破产清算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的区别,才能充分发挥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反映、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完成破产清算会计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