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第五条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申请被授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其所有权无争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在同行业同类商品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五)近三年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领先于同行业同类商品;
(六)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及保护措施;
(七)申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七条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自愿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a)由法定机构签署的身份证明或注册证明的副本;
(2)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质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同行业同类商品中的排名;
(五)商标广告宣传和参与公益活动等。;
(6)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使用、管理和自我保护情况。
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文件和资料,也可以直接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八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1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相关材料;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放弃。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的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省级报刊上发布四川省著名商标初审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第九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计中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如实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意见。第十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成立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并负责其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40名法律、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著名商标每认定一次,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委员会各方面专家中确定不少于21人组成著名商标认定小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第十一条著名商标认定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和认定。
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著名商标认定小组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十二条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三条被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省级主要报纸上公布。第十四条四川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四川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续展。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并公告。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逾期不申请续展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该著名商标失效,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