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中有哪些不允许在商标上使用的文字和图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图形: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二、与外国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四、同“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五、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六、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七、带有民族歧视;八、夸大宣传和欺骗性;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