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起诉海底捞商标侵权。海底捞的诉讼依据是什么?
被告和地老饭店辩称:一、被告和地老饭店的标识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的商标不相似。商标近似是指两个商标之间在字体、拼音、含义、颜色、构成或者文字、图形的整体结构上的相似,容易混淆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本文从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以及音、形、义的结合点三个方面对近似商标进行了考察。根据起诉状,原告海地牢公司认为,被告和餐厅在提劳?河底钓鱼?这个词违反了吗?海底捞?商标专用权。
1.文字和商标:
文字是否与商标相似,要从音、形、义等方面进行比较。本案中,我们认为江和海的读音和形状不同,原告认为这个意思可能相近。海洋和河流的相似之处在于水,一个是咸水,一个是淡水。
2.* * *相同点是餐饮:
生活中,不仅江河有水,湖泊河流也有水。按照原告海地牢公司的逻辑,江海与水的名称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对于所谓的江钓,海底捞侵犯了原告的某商标专用权。从双方提供的服务和餐饮产品来看,唯一的共同点就是餐饮。海底捞火锅的社会知名度很高。熟悉海底捞火锅的人都知道,海底捞是川菜和火锅的代名词。河堤楼餐厅主要经营湘菜海鲜系列。我们有火锅。火锅不是我们的主业。我们主要经营湘菜。两者在菜系和服务方式上有很大差异。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海东地牢公司提出,被告和地老饭店使用。河底钓鱼?识别和批准注册?海底捞?相似的商标。
3.进行综合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字体、读音、含义、构成、色彩或者其要素组合的整体结构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类似,或者其立体形状、色彩组合相类似, 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或者认为其商品来源是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关系的商品。 商标词是否相似,一般需要从音、形、义三个方面综合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