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吗?

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五)使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以下列材料作为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期限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三)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宣传媒体种类和广告金额;(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相关材料。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根据这一规定,不得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