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如何申请西毒早餐车?

根据上海市最新出台的《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在指定区域经营前,需要到奉贤区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全文:

上海市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明确本地区食品摊贩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集中配送、规范经营,引导食品摊贩在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划定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点)和固定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为便民的临时性公益场所,不得扰民和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和环境。

第四条(部门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在指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在指定区域(点)、固定时段以外摆摊设点经营食品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绿化和市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和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发放公示牌,并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告知当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绿化城管等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相关部门,对食品摊贩实施联合执法和免费教育培训。同时,加强对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检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指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立标志,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经营品种和方式的管理,符合公民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食品摊贩指定的临时区域(点)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第六条(食品摊贩管理的社会参与和行业自律)

鼓励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或者社会专业机构积极参与食品摊贩管理,为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提供食品安全保障服务。

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加强食品摊贩自律,引导食品摊贩依法经营。

第七条(食品摊贩的责任)

食品摊贩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障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摊贩应当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八条(信息登记)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并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牌》: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本市户籍或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明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在指定临时区域(点)和规定时段从事注册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指定临时区域(点)摊点的实际容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顺序,对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信息进行受理和登记,指定机构核实登记信息后,发放《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第九条(信息变更)

食品摊贩需要变更登记信息和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记载信息的,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前款所称信息包括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申请人的地址、电话、经营范围、经营品种和食品从业人员信息。

第十条(宣传卡的保存)

食品摊贩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牌。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的经营条件和要求)

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和下列经营要求:

(一)按照登记表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悬挂《食品摊贩临时营业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和饮具;

(四)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

(五)需要现场清洗食品、工具、容器的,应当设置具备给排水条件的清洗设施或者设备,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六)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有盖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七)食品摊贩摊点与露天厕所、化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

禁止食品摊贩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

第十二条(禁止性条款)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禁止的食品和下列食品:

(一)凉拌、沙拉及其他生食;

(二)未经加热的熟食、鲜榨饮料、新鲜制作的乳制品和装饰糕点。

第十三条(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发现辖区内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上海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食品摊贩,并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侦查。

第十四条(食品摊贩综合整治)

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非临时区域(点)、固定时段食品摊贩活动的查处,严厉打击食品摊贩违法经营活动。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转让、涂改、出借、出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牌,三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摊贩,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收回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牌。

第十五条(实施意见的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5,15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

附件:

1,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2、上海市食品摊贩食品经营信息登记表

3、上海食品摊贩临时名片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 12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