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只表示如何审查商品的通用名称。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反驳/异议裁定(信封上有商标局)及证据材料。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包括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显著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驳回(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等几种类型。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驳回复审时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下:
1.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寄的,复审期限15日的计算以当地邮局收寄信件的邮戳日期为当事人收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标注的日期顺延20日作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评审申请20日作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复审文件时,应当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 *复审期限从国际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公布日期的,从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起计算。
三、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30日申请延期。但是,延期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延期时间从16日起计算。
四、由于延期申请的期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时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期限审查,而是与正式审查文件一起进行期限审查。超过法定期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