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犯知识产权?

您好,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非法使用知识产权,侵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容

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罪。

商品罪、非法制造罪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过去,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和《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未被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1997 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别,从而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是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别。修改后的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侵犯商标权犯罪。

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以及伪造和侵犯知识产权罪。

、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二类是侵犯专利罪。

主要指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著作权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著作权的,

第三类是侵犯著作权罪。

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影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艺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四类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象元素

范围

2006年,全国法院审理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犯罪客体是受刑法保护的、受犯罪行为侵犯的权益。其中权利主要是指权利,包括国家、法人和公民个人的权利,其中利益是指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台湾学者林认为:“经济刑法的保护有利于国家经济等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秩序和经济结构的安全以及个人财产的合法利益。换句话说,经济刑法的保护利益包括‘超个人’和个人经济利益,即经济社会中的公共福利和消费者及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人财产利益。侵犯知识产权罪属于犯罪的一种。作为上层概念,其下层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几个罪名。

无形财产权

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无论是商标权、专利权还是著作权,都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权。虽然它的客体和所有权的客体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但区别是很明显的。所有权的客体是某种动产或不动产等有形客体,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客体。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动产或不动产不仅存在于观念中;而且作为一种物理现象,它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它的排他性是完全的,即当一个主体使用它时,其他主体不能同时使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存在于一种抽象的观念中,并不完全表现为对物理现象的占有和使用。当一个主体使用它时,并不一定排斥其他主体的使用。因此,知识产权极易被侵权,而且发现侵权行为相对困难。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对象与其他传统的侵犯财产罪虽有相似之处,但其区别也是鲜明的。正是这种差异,使得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既遂标准和未遂标准以及法定刑大相径庭。

核心内容

但是,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和“诉讼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各种从属权利的核心内容有其自身的特点。正如日本学者文古所说;“版权的个性极强,其目的主要是发展精神文化;但工业产权具有强烈的竞争色彩,其目的是发展物质文化。”但是,在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体时,应重点关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如果具体细化为财产权或人身权,实际上是分割了上述权利的完整性。因为,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它有这个属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对各种权利的不同侧重点的研究。反之;有利于分析犯罪构成的其他要素和量刑。

对象分析

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客体的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等法定犯罪的犯罪特征不仅是触犯刑法,也是触犯知识产权法等上位法。因此,在考察犯罪对象时,标准不能再,或者至少不能再以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犯罪特征作为寻求对象的主要依据。相反,知识产权应被视为同类客体。在侦查具体犯罪时,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实际上是权利的组合。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私权与公权、人身权与财产权等诸多权利。这既是知识产权法独立于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也是其犯罪对象不同于自然犯罪的特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客体是一种权利组合:即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人身权及其财产权;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公权,也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权。

客观要素

特征表达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同意,实施侵犯他人专有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其特点如下:

未经授权的来源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来源,即其行为没有得到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授权。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专利和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合法行使进行转让,权利人也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使用和享有这一权利。因此,当专利权人和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有权利时,即使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未经权利人同意,违背权利人意志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当然,上述行为往往受到例外的限制,如对著作权的限制或强制授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应视为合法的权利来源。

专有权

其次,该行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表现为对行政法规范的侵犯和违反。在犯罪行为的基本形态中,只能是行为,即行为人采取积极的行动,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最后,侵犯知识产权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其危害结果和犯罪情节上。因此,该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不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不构成犯罪。比如“侵犯个人著作权犯罪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65438万元以上的。”行为人的主观过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因权利客体和具体特别法的不同而不同,但从宏观上分析,其仍具有* * * *的性质,即其行为主要包括:

虚假的行为

。所谓假冒,是指第三方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许可,在其产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利标记、商标和名称。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指假冒注册商标(现行刑法第213条)、假冒专利(现行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签名(现行刑法第219条)。

非法销售行为

。一种是指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即未经许可,销售任何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物质具有相同标识的相同商品。我国现行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就属于这种行为。另一种是侵犯著作权的发行、出版和销售。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行文字作品、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及其他具有邻接权的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非法生产行为

。第一类是伪造和未经授权的制造。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擅自制作;二是使其超出授权范围。比如现行刑法第215条,就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种行为是非法复制,以印刷、临摹、临摹、拓印、录音、录像、临摹等方式复制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比如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犯罪对象的认定较为复杂。其内容最终必须以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为基础,并随着变化而变化。因此,这类犯罪的目标构成因国家而异。我国刑法的规定基本采用了知识产权的狭义标准,但同时也增加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一些广义内容。但是范围还是很有限的。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丰富的构成客体,其中有些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第一,商标相邻标志。

。商标相邻标志是指除商标以外的用于标示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一切文字和图形,主要包括商品的包装、商号和原产地名称。相当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对侵犯商标相邻标志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台湾省刑法典早就规定了妨害商标事务所罪;罪名有四种,分别是伪造商标罪、商号罪、虚假标注商品罪。除了对国内极少数葡萄酒的全包装保护;对其他相邻标志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侵犯商标相邻标志如名称、幌子等的民事责任,这显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建议商标侵权犯罪部分在刑事立法中相应反映这一现实需要,以进一步规范刑法内容。

第二,相邻权。

。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化的立法与现有的相关民事法律和立法不衔接,不能满足打击这类犯罪行为的需要,而国外有相关立法,值得借鉴。

持续时间保护

因为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专利和著作权在一定期限内的部分权利,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只能发生在这个期限内,超过这个期限就不构成犯罪。我国现有刑法对此没有规定,可能会造成司法操作上的困难。所以,应该是通过了。

刑法规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能构成过失。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上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可以列为法定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罪刑法定本身并不必然包含法律所禁止的性质。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完全是出于其行政政策的考虑和需要。法定刑因其伦理谴责性较弱,不应过于认定其主观过错,行为人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应视为犯罪。过失通常被视为一般的违法行为。这是刑法谦抑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其次,就刑事立法而言,考虑到刑事立法是以惩罚故意为原则,以过失为例外,以及一般不规定犯罪故意,明确规定过失的立法原则,侵犯知识产权罪无疑应该是故意。

从认知的角度来看,

从认识的角度看,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故意包括:行为人必须对犯罪客体的性质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即明知是注册商标,明知是他人的专利、专利产品,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或者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他人的著作权、专有技术。同时,行为人还必须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如假冒、销售、非法复制等。从本罪的意志因素看,也有希望或放任的因素:多数行为人是积极追求,即追求非法所得和作品名誉、公信力的损失;同时也不排除在少数情况下,对他人作品、注册商标、专利造成的严重后果无动于衷。换句话说,侵犯知识产权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直接故意犯罪,在少数情况下是间接故意犯罪。

犯罪目的的内容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犯罪目的的内容,尤其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存在不同观点。而且现行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必备要件,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没有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罪必须是故意的,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主观特征,同时也是犯罪的主观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刑法只对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没有规定,没有区别对待的依据。并认为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国刑法中未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可以借鉴。第一种观点简单地将侵犯知识产权罪纳入贪污罪,也是不妥当的。以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者其他复杂的动机或者目的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造成恶劣、严重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行为人的主观过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首先,应该由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决定。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犯罪可以归为行政犯罪,即违反国家制定的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经济、行政法律,情节严重的行为。行政犯因其道德谴责力较弱,对其主观故意不应过于苛刻,对行为人也不应过于苛刻。其次,知识产权犯罪之所以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过失构成,也是由刑法的规定决定的,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对过失犯罪有规定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能否以过失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应受刑法规定的限制。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一个行为对社会有直接危害性,不能以犯罪论处。第三,过失不构成犯罪,符合国际立法原则。除意大利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没有将过失列为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将过失纳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仅不符合刑法原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世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行为人的不作为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所有行为人都采取积极的作为,追求犯罪发生的希望,也就是说,所有客观行为都采取作为的形式,不作为不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可以实施但不实施。判断不作为犯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具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的能力,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第三,行为人不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违反非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的行为都构成不作为的义务根据,只有刑法认可或要求的行为才可以作为作为的根据。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一方面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需要刑法的认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刑法的认可或要求。

即使行为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

不构成犯罪。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有审查和删除侵权作品的义务。但如果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构成犯罪,刑法总则和分则都没有规定,所以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不构成犯罪。再比如,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而刑法第261条规定家庭成员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以遗弃论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典型的不作为,构成犯罪。此外,偷税、侵占罪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都属于不作为。

刑法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四)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品的。第二百一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