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采取什么原则取得商标权?
获得商标权有三个原则:
1,使用原则,即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的事实而成立。
2、登记的原则
注册原则,即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原则,是指商标权通过注册的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的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同时考虑使用和注册。商标权可以因为注册或使用而成立。
商标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
(1)原收购和衍生收购。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又称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的创设,不以他人已有的商标权为基础,也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
(2)商标权的派生取得又称商标权的转让和取得,是指基于他人已有的商标权和他人的意志取得商标权。
扩展数据
侵权模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
5、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终止情况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的,该注册商标被注销,商标权终止。
2.商标权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权终止。
4.商标权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的。
6.商标注册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导致商标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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