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一下商标侵权“混淆”的类型有哪些?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这个规律看似简单易懂,但写在最后的“容易混淆”中的“混淆”并不容易理解。首先,混淆一词充满了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反向混淆”、“初始利益混淆”等一些晦涩难懂的概念,使得我们更加难以区分各种混淆的含义。一般来说,理论上和时间上,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需要经历的过程,我们可以把识别商标引起的商标混淆分为三类: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
社标网重点关注这三个困惑是什么。
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利益混淆”,是指使用侵权商标,使消费者在消费前对商标产生混淆,使消费者的注意力和购买力转移到侵权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举个最常见的例子,我们在路上远远看到肯德基,以为是肯德基。我们吃的很开心,但是走进去却是MFC,假肯德基。这叫售前混乱。
销售中的混淆很好理解,就是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容易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售后混乱也叫旁观者混乱。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困惑,但在销售后,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认知错误,也会造成困惑。
社标网给你举个例子:当年的一场知识产权官司化干戈为玉帛。历时五年,阿迪达斯起诉阿迪王侵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阿迪王的中文商标和三角标识被无偿转让给阿迪达斯,中文商标和三角标识不能再使用,出现在终端门店。可见,商标法保护的是守法的企业,与这个企业的信誉和资产无关。谁占了“法”字,谁就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