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中的哪些内容提出异议?

在投标中,我们经常给已经购买或下载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打电话,参加标前答疑会,参与现场考察,以投标人的身份提出问题。专家认为不合适,但我们应该准确地称他们为潜在投标人。实践中,应区分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概念,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要区分“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这两个概念:

潜在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基本条件,并可能有意参加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潜在投标人一旦购买了招标文件并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即成为投标人。

投标人是指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些特殊的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也允许个人参与投标。

“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在时间上的分界点是,在提交投标材料截止时间之前只能被称为“潜在投标人”,但当提交投标材料截止时间到来时,正式提交投标文件的人就可以成为正式的“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简单来说,潜在投标人不等于投标人,只有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才能称为投标人。

那么潜在投标人是否有权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的二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的任何异议应在截止时间10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招标文件是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出售给潜在投标人的文件,明确规定了投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合同条款、评标方法及相应的格式。

招标文件的目的是向潜在投标人告知拟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条款和条件以及交货时间表。起草的招标文件应确保所有投标人有平等的公平竞争机会。根据单个项目招标文件的范围和内容,文件一般应包括:项目概况;确保技术规范客观性的设计文件;投标书样本;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和条件;技术规格和数量清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应附有性能规格、投标保证金保函、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标准样本。

综上所述,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招标文件中的下列内容提出异议:

(一)投标人提供的文件内容不一致,信息不同会带来竞争基础的不平等;

(二)招标要求的资质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不匹配甚至无关,有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之嫌的;

(三)依法招标的项目应当以特定地区或者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依据或者中标条件,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体现;

(4)对不同投标人适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忽视公平投标原则;

(五)限制特定专利、商标、品牌、产品的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倾向于保护潜在投标人;

(六)依法必须限制招标主体所有权或组织形式的招标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三条、第六条的前提条件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也就是说,自愿招标的项目不受本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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