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案件——如何界定侵权?谢谢你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牟利侵权案件
案例介绍
南京某品牌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品牌管理公司)未经演员童许可,擅自使用童的照片进行报道宣传。童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品牌管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此案,最终认定某品牌管理公司侵犯了童的肖像权。
某品牌管理公司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名为《美瞳不动刀专利大行其道,急增50名眼衰女》的文章,文中使用了童的一张照片进行配图。童以侵犯肖像权、报道导致其社会评价下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品牌管理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审中,某品牌管理公司辩称,涉案图片是购买的,仅用于配图,不存在恶意。同时,涉案报道仅发表一天,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某品牌管理公司未经童授权使用其照片,侵犯了童的肖像权。但涉案行为不会对童某造成心理或精神上的痛苦,某品牌管理公司并未侵犯童某的名誉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品牌管理公司向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判决后,某品牌管理公司不服,认为获取图片的方式合法,对童某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依法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改判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某品牌管理公司虽称涉案图片系从第三方购买,但不能证明该第三方经童本人授权,且涉案行为具有明显的盈利目的,故其行为侵犯了童的肖像权。最终,北京一中院驳回了某品牌管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陈述
司法实践中,未经本人同意,以非盈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侵犯肖像权的案件中,除了是否构成侵权外,是否也构成侵犯名誉权,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抚慰金以及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也容易成为争议的焦点。
首先,侵犯肖像权是否也侵犯名誉权,主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足以使公众因侵犯肖像权而对肖像权人产生误解,是否造成肖像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如果侵权行为足以引起公众误解,降低肖像权人的社会评价,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否则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其次,关于是否应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给人造成精神损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此,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精神损害赔偿支持。
最后,对于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需要结合侵权人可能获得的利润、侵权内容的传播、被侵权人的损失等因素来考虑损害赔偿的数额。
严格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认定为侵犯他人肖像权:
1.在无妨碍的非法理由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创作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师来说,就是给别人拍照的行为。
3.恶意侮辱、丑化他人肖像。即行为人恶意侮辱、丑化、玷污、损坏他人肖像或者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毁或倒挂他人照片,此类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而且往往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总结一下,在摄影实践中,有三种情况往往构成侵犯肖像权:
近年来,所谓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乎越来越多。为什么?我觉得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可能有三个:一是摄影师不懂法;二是摄影师以“牟利”为目的,故意侵犯人的肖像权;第三,拍摄者不了解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在报纸上看到自己的肖像,就会起诉要求赔偿。
1,“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第二,营利行为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即用户主观上希望通过使用他人肖像获取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盈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只要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营利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事实。
2.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对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如对肖像权人造成精神损害,使用者也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司法实践中,以不牟利为目的,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件也不少。
从以上可以清楚地看出,“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确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唯一前提和要求,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所有者虽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使用者超出肖像所有者许可的范围、区域和期限。这种情况不需要存在对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违约责任。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其同意;二是为了利益。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其同意,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籍封面、印刷日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例如要求交出自己拍摄的影片、将肖像移出公开展示等。,也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需要财产损害。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对侵犯肖像权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将本人肖像用于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未经公民同意的,应当视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此外,恶意损毁、污损、丑化公民肖像,或者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犯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标准
肖像权侵权的损失一般是精神赔偿。《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
(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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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侵权赔偿:1000法律主观性:
图片著作权侵权赔偿:侵权赔偿权利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赔偿。前述赔偿金额难以确认或无法计算的,具体赔偿金额可参照提成比例确定。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 *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如何界定图片侵权?感谢图案中的一些特殊标志或图案,只是简单的调整了颜色和色调,属于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不得歪曲、篡改或抄袭。也不应该为了谋取个人名利而在图片上签名。否则,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扩展数据:
侵权的危害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涉及图像著作权的法律非常健全,获取盗版证据非常容易。在近几年的侵权诉讼中,几乎所有正版图片的所有者都赢了官司。目前,一些企业不重视图片的版权,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盗版图片,造成以下影响:
1,侵权赔偿
一般是销售价的10倍以上。其他赔偿标准还包括按照盗版图片创造的利益进行赔偿。这种情况下,赔偿金额可能高达几十万元。
2.前期宣传费用损失
企业在广告上花费数百万元,如果因为盗版图片引起的诉讼而不得不撤下所有广告,影响将不仅仅是图片赔偿的问题。
3.企业声誉
盗版诉讼会对一个企业的诚信品牌产生很大的影响。
参考资料:
-侵犯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