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设计中的五大禁忌

1.设计英文商标时不得出现姓氏的含义。

有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使用姓氏作为商标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我国一些商标所附的英文恰好是外国人的姓或者有姓的意思。

2.设计商标名称时不得出现地理名称。

用地名做商标,只能说明商品的产地,不能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的生产者,容易混淆产地。国内市场上有很多地名作为商标,但是出口商标最好不要用地名,因为很多国家的商标法都是基于地名缺乏显著特征,属于大家的,不应该以被某个生产商垄断为由拒绝商标注册。

3.千万不要用数字做商标。

在很多国家,使用数字作为商标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而且数字是全人类共有的,不应该被某一个生产者垄断,所以不注册商标。有些国家很怕个别数字,像西方国家想的那样?13?这是一个不幸而危险的数字,所以在任何场合都要尽量避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数字可以注册为商标,前提是该商标已经被广泛使用或成为著名品牌。

4.商标设计不得违反政府规定。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图形:

(1)带有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红十字会?、?红月?标志和名称相同或相似。

(2)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近似。

(三)同其他著名国际组织的旗帜、标志、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带有民族歧视、夸大宣传和欺骗性,有害于社会公德的。

(五)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直接表明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质量、数量等特征。

5、商标设计不要模仿,步他人后尘。

模仿或部分模仿别人的商标,会让自己的商标失去原创性。如果别人已经在酒类产品上注册了“红楼梦”商标,你申请“红楼梦”、“红楼世家”、“醉红楼”,不仅失去独创性,而且注册申请也很难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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