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型的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有:(1)财产权,包括财产权和债权,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财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物质保障,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本条例作了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违者设定法律责任。除本条例规定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或者损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法院可以通过判决侵权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来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权。(2)姓名权,这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项重要权利。名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的重要特征。依法受到保护,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冒用。(3)名誉权,拟任法律主体与自然人一样,也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损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誉,否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四)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民办非企业单位广泛分布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服务领域,大多从事知识含量较高的服务活动。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经常受到侵害,应注意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5)依法享有减免税权利。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其性质决定了其应根据事业享受一定的减免税待遇。如果法律确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享有的减免税权利,就要注意保护这种权利。(6)诉权又称诉讼请求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无论其合法权益受到何种侵害,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虽然诉权不是实体权利,当然也不代表胜诉,但它是其他权利得到保障的重要条件,所以也是非常重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