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和商标纠纷由哪个部门负责?

商标局负责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商标争议。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区别

1.两者有本质区别:商标争议的本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的实质是对初步审定商标的社会异议,包括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异议。

2.两者的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议;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3.立案时间不同:争议是在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后一年内提出的,即《商标注册证》颁发后;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后三个月内提出的,即在商标公告中刊登。

4.不同的申请人:争议方是特定的,即他必须是在先注册人;异议人不特定,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5.争议的原因不同:争议商标必须与争议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或其他规定。

6.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直接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提交给商标局。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7.商标异议不需要支付费用;商标纠纷要交审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