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核定登记单位名称,审批、发放有关证照,实施监督管理。

(三)组织对市场竞争的监督检查,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行为;严厉打击传销、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组织和监督市场交易,组织和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掺杂、假冒商品的经销行为。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

(六)组织管理经纪人和经纪机构。

(七)依法管理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拍卖。

(八)管理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商标印刷;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九)组织和管理广告及广告经营活动。

(十)组织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反垄断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物权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销管理条例》等。

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依法承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责任。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专业规范,指导市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工作活动,促进社会工作人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贯彻执行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人员伤亡赔偿标准;审批和表彰革命烈士;负责报道、判断、追残;指导优抚机构、光荣院、烈士陵园、烈士纪念建筑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爱民活动;协调处理军民关系;监督检查双拥政策法规落实情况。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军队转业干部、1-4残疾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需供应站和军转接收站的供应保障和管理;负责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工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干休所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七)制定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负责全市灾情的核实、汇总、上报和统一发布;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发放和监督使用。

(八)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制定保护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的政策;制定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办法;制定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政策;组织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负责社会慈善工作;组织和引导社会捐赠和募捐;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九)制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推进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政策法规;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边界变更和政府驻地迁址的审批;监督检查乡(镇)以上行政区划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本地区的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和尚洁区的地名管理工作;推广和监督标准化地名的使用;负责城市界线的划定和管理;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方面的政策;推进婚俗、殡葬改革;指导县(市)、区办理结婚、离婚、再婚登记;承办涉港澳台婚姻登记;负责全市婚姻殡葬服务管理工作;承办本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救助站的管理和建设。

(十二)制定老龄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负责维护老年人权益和管理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

(十三)组织制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参与制定住房、教育和司法救助的相关措施;承担全市社会救助的信息化管理。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继承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兵役法、残疾人保障法、婚姻法、收养法、老年人保障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