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马德里申请美国商标时10(a)和10(b)这两个表格怎么填?比如Nice分类表中的奖励分是:0-从问题结束返回。
截至2010年2月,该协定有三个纯缔约方,即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
截至2009年9月,该议定书有29个缔约方,即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洲联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和联合王国。
第二,处理的方式
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种方式: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提出。
三、加工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在“代理机构”一栏公布。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可以经过下列步骤:
准备申请→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递交申请→按照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
四、申请文件的准备
1.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1)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用外文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的国际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基本注册或申请商标在中国发生变更、转让或续展的,应当一并提交批准证书复印件;
(5)两个商标设计。如果是彩色商标,要附两个彩色商标图案;
(六)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填写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产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产国”是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被保护国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则应依次选择本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形,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形,如果符合,则首先选择第一种,如果不符合,则选择第二种,如果不符合,则选择第三种。如果三个都符合或者符合两个,应该选择前者。如果申请人指定受保护国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人只需满足三个条件中的一个。
(二)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此外,法人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与中文一并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的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如:中国北京金台路2号,邮政编码100260。
(4)代理人姓名: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果是直接申请,此栏不填。
(5)代理人的地址:
按照申请人地址的方式填写。
(6)商标的国内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的是商标在中国的申请和注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申请人在不同类别中申请同一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按照类别顺序逐一填写每一类别的申请日、申请号和/或注册日、注册号。例如,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为2001二月14,申请号为3239296,注册日期为2002年6月10,注册号为3239296。
(7)优先级: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写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商标:
这里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案,商标的大小要根据申请的要求来处理。
(9)要求颜色保护:
申请人请求保护颜色的,应当写明要求保护哪些颜色和颜色的哪些部分。
(10)商标音译:
在这里填写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即可。
(11)接收语言选择:
在所选语言左边的方框中打“×”。
(12)商品和服务:
这里所指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所列商品和服务类别的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录音、录像;填写时,第九类不得放在第五类之前,或者第五类不得放在第一类之前。
(13)指定保护的当事人:
申请人应在需要保护的国家左边的方框内打上“X”。如果申请人指定德国、法国和意大利为受保护国家,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边的方框中打“X”即可。
(14)本申请的支付方式:
在所选付款方式左边的方框中打“×”。
动词 (verb的缩写)费用支付
商标局收到手续完备的申请文件后,应当登记申请日,分配申请号,计算申请人应当缴纳的费用,并向申请人发出费用通知书。申请人应在收到收费通知后尽快缴纳费用。商标局收到全额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提交申请。如果两个月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则将申请文件和其他附件退还申请人,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申请人除支付一定数额的国际注册费用外,还应当向商标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
不及物动词获得商标注册证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及其议定书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应当在国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向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书,该证书应当直接送交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国际注册处转交申请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一定要填写清楚地址(可以加上邮寄地址),如果申请人地址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
七、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
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人可以在注册后办理下列事项:
1.为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向一个或多个国家申请领土延伸,即后期指定。
2、在全部或部分货物和服务或在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转移。
3.取消国际注册。
4.放弃在相关国家的保护。
5.削减商品和服务。
6.更改注册人的姓名和地址。
办理这些事项的程序与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基本相同,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八、商标异议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国际商标公告发布后第二个月的1日起三个月内,对在我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异议申请人是境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异议申请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异议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自然人的,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对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出答复。异议申请人是境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异议申请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异议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自然人的,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应当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做出裁定。双方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后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定。
九、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中国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如果没有,应该在中国有住所;如无住所,申请人应具有中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中国有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此外,台湾省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通过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目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不能通过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中国开始了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自2008年9月1日起,申请保护的申请人指定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中国注册;申请人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纯成员国,或者是《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注册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当与国家基础注册或者基础申请相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国内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人的地址应当与国内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当与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相同;申报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与在中国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出在中国申请或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同一商标在中国申请或者注册的,可以在申请国际注册时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在中国申报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可以按类别顺序填写在国际注册申请中。
4、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主张优先权。申请国际注册时,申请人与国内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间隔不超过六个月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国际注册时要求优先权,但应当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的副本。
5、国际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第六条、第二条、第三条或者实施细则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国际注册有效期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续展注册。
7.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下载网址是:http://www.wipo.int/madrid/en/index.html.
X.特别声明
(1)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的正式文件。所以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需办理,请留下联系方式,或百度HI我!或者拨打电话:020-61036745 61036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