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名称的使用是否侵权?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下:本办法所称注册网站名称,是指网站所有者通过网站名称注册程序领取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后取得的网站名称。第七条网站所有者对其注册网站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网站相同的名称。第十条注册网站的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二)可能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的;(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四)其他不适宜使用的具有特殊意义的名称。第十一条登记的网站名称含有下列内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二)国际组织的名称;(三)驰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四)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不予公告: (一)申请的注册网站名称与他人已经注册的注册网站名称相同的。(二)申请注册的网站名称含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和文字;(三)申请人未按时提交修改后的相关文件;(四)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第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以同一网站名称申请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先申请的网站名称进行初步核准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对预先核准并公告的注册网站名称,在公告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一)与他人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名称相同的;(二)与他人所有的注册网站名称近似,可能引起他人误认的;(三)其他原因可能引起他人误解的。第三十条网站所有人使用与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商标、字号、域名、企业名称、注册网站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网站名称,与权利人从事类似业务,造成他人误认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其注册的网站名称,收回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登记机关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网站所有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权利人所有的注册网站名称的,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除非在注册网站名称的权利人申请注册之前,网站所有者已经实际使用了该网站名称。第三十二条网站所有者冒用注册网站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使用他人注册网站名称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