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可以找到商标驳回通知书?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全部驳回,是指商标局依法对商标注册申请中的所有商品或者服务不予核准注册。第二种是部分驳回,是指商标局依法对商标注册申请中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不予核准注册,而对另一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驳回或者部分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会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或者《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时间、理由、法律依据、具体事项等。
商标注册被驳回后怎么办?在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后,申请人需要认真考虑是接受商标驳回决定,还是积极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法律提供了救济。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后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通知书后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帮助被驳回的商标通过复审?1.充分理解《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内容
申请人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应当认真阅读通知书内容,确认驳回商标申请的类型和具体理由。拒绝原因通常分为绝对原因和相对原因。
(1)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
商标法第10条:禁止无注标志。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称、标志、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11条:商标缺乏显著性。
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无固有显著性)
(一)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用的是公众容易识别的,商标审查员在初步审查的时候是无法知道的。需要通过申请驳回复审,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据实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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