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哪些商标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但是,商标转让行为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1,商标注册证无效。这种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六个月宽限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或者已经被商标局撤销的商标。
2、转让未经许可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备案后,使用者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不受法律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等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唯一、明确,是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未经授权的变更不受法律保护。
4.申请转让可能引起误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会联想到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转让注册商标时,特别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造成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未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转让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失去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