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怎么在网上申请商标?

网上商标申请试行办法

为加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电子政务建设,保障商标网上申请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网上申请审理流程

第一条申请数字证书。商标代理机构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申请的,应当先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身份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A”中心)颁发的商标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载体和密码,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条网上申请程序:

第一步: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在线填写申请信息。

第二步:提交申请。

第三步:反馈确认。强烈建议申请人下载网页并离线校对。如有错误,可在当天系统关闭前修改。

第四步:网上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从本系统下载申请表(PDF文件),打印在A4纸上,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公章,提交商标局。商标局要求提交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将相关申请材料与本申请书一并提交。

第三条为了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商标局将不断修改和完善网上申请软件和审理流程。

第二章网上申请要求

第四条缓刑监督机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否则,商标局将取消其初审资格。

第五条初审机构应当认真阅读网上商标申请相关指引,并按照指引要求操作。

第六条在网上申请试行期内,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不受理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商标、肖像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特殊标志的申请。

第七条初审机构应当保证商标图样清晰。图形文件格式必须为JPG,图形尺寸应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条禁止向商标局网上商标申请系统发送计算机病毒或任何形式的攻击。因发送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或误操作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商标局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三章使用注意事项

第九条在试用期内,需要提交网上商标申请、电子申请和纸质申请,即试用期代理机构提交电子申请后,还需要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的纸质申请。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所称纸质申请,是指具有申请号、条码和网上申请标识的申请。审理机构应当从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下载载有申请号、条形码和网上申请标识的申请表(PDF格式),打印在A4纸上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商标局。商标局要求提交其他有关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随申请书一并提交。已经在网上提交的商标申请,如果没有申请号、条码和网上申请标识,则不能以纸质形式提交,否则将被视为另一项申请。

第十一条提交网上申请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纸质申请应当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商标局。审理机构应当将网上商标申请的纸质申请书和非网上商标申请的纸质申请书分别提交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第十二条提交网上申请后,所有申请信息以商标局自动化系统的记录为准。初审机构应当确保纸质申请书的内容与电子申请书的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在试用期内,除商标局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的申请外,提交网上申请后,只需提交从本系统下载、打印并签署的纸质申请即可。但是,其他申请材料,如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传统非网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应由初审机构妥善保管。商标局需要时,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除商标申请外,商标局还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特殊标志等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申请(注:目前不受理这些申请),申请人应将相关申请材料连同从本系统下载的打印并签字的申请书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因审判机关原因不能提交网上申请的,商标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当网上申请系统出现故障时,商标局将暂停受理网上申请。网上申请受理时间为工作时间,8:00-16:30。超过受理时间提交的申请,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因技术原因,每试用单位每日申请数量暂限定为不超过10。条件成熟时,商标局将逐步提高日申请量上限。

第十七条系统开通后,有一个测试阶段,试用单位有义务配合商标局的测试工作。否则,商标局将终止其试用资格。

第十八条商标局收到完整的电子申请数据的日期视为申请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网上申请试用期内,商标代理机构网上申请的,按照现有收费标准和方式收取商标申请受理费。

第二十条无论商标申请是否网上办理,商标局的财务账目和开具的发票都不会被区分。

第二十一条见习单位不得通过本见习项目声称与商标局有特殊关系,也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商标局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参加网上申请初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网上申请引起的任何争议应被视为同意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商标局另行制定。未制定的,以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07年12月26日发布的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