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有哪些模式?
目前,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有:
A.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即异议人认为商标局初步核准并公告的商标构成对其先前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B.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该商标驰名:即申请人认为他人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C.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市(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提交其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
d、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扩展数据: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对方当事人对涉案驰名商标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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