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比例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下列比例累计缴纳: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缴纳50元;超过654.38+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和5%缴纳;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支付0.9%;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支付;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超过2000万元的,按0、5%缴纳。
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给付:离婚案件每件给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缴纳申请费,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五条案件经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有与本案有关的独立请求权,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应当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不服原判决的再审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