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告中使用驰名商标是否类似于词汇侵权?
这种情况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广告主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可能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2)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包括简称等。)和名字(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三)擅自使用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等的主要部分。,对他人有一定的影响;(四)其他能够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