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有规定侵犯专利罪?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罪,没有规定侵犯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和侵犯专利权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涉案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所以假冒别人的专利其实也是一种欺诈。不法分子没有相关专利,却谎称自己拥有该专利,欺骗消费者或合同对应方。因此,假冒他人专利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被列入刑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专利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是指未经许可,以生产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专利产品;对于专利方法,是指未经许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是指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

那么,为什么刑法中没有侵犯专利权罪呢?

总的来说,有两个原因。

首先,这是由专利本身的性质决定的。现实中,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可能会授予大量无效专利。一项技术要获得专利,通常需要满足三个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单从新颖性要素来看,专利审查员很难确保其授予的每一项专利都符合新颖性标准。目前新颖性要求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即在申请日之前,不能在世界任何地方的公开出版物上公开使用,也不能被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公开使用。由于时间和资源的限制,审查员很难严格把关,因此大量的专利权实际上可能是无效的。事实上,一些专利技术的创造性和实用性很可能会受到质疑。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就更不用说了,两种不需要实质审查的专利。

如果刑法规定了侵犯专利罪,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检察院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嫌疑人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按照现行规定,法院只能等待专利无效的审理结果,才能继续审理刑事案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首先要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一审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继续上诉。这个过程通常是漫长的。这个时候检察院只能拘留犯罪嫌疑人。如果最终证明专利无效,那么只能释放犯罪嫌疑人,这可能会导致错误起诉、超期羁押等问题。

因此,专利侵权在刑法中不被认为是犯罪,它是一种具有复杂权利状态的权利。相反,对于假冒注册商标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认定就清晰得多。但也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都构成犯罪。刑法中的规定都是权利地位非常明确的情况。比如假冒商标,要求商品种类相同,商标相同;其他侵权行为,如类似商品、类似商标等,由于权利状态复杂,刑法没有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只规定了侵犯复制权和发行权,没有规定对于权利状态需要论证的演绎权。

第二个原因是,刑法所调整的内容通常必须对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比如假冒商标,侵犯著作权等。,可能带来欺骗消费者、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后果。比如犯罪嫌疑人卖假手机给消费者,却贴上苹果品牌,其实就是卖假货的通俗说法。或者犯罪嫌疑人销售质量低劣的盗版光盘,消费者的利益也可能受到损害。但是侵犯专利权就不一样了。举个例子,假设三星手机中的一些技术侵犯了苹果手机的专利权,但对消费者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因此,侵犯专利权实际上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之争,对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不大。因此,刑法没有考虑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