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
1994 165438+10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及其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非法经营额的计算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经营的所有侵权商品(已销售和库存的)均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因侵权人原因难以确认实际成本的,以库存商品数量与商品销售单价的乘积作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以库存商品数量与侵权人同类商品销售单价的乘积作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对于标注侵权商品的经销商,非法经营额为其经销的侵权商品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进货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以库存商品的数量与侵权人同类商品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侵权商品的成本或者购货额高于销售收入的,非法经营额为该商品的成本或者购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