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可以不“没收”只“罚款”处理吗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并处罚款。”一些工商执法人员明白,在处罚侵权行为时,必须“没收”侵权商品。至于“罚款”,他们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也就是说“没收”是第一位的,“罚款”次之,特别是他们要“没收”侵权商品,只处以“罚款”的情况下。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