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撤销如何证明一个人是否使用过这个商标?
需提交的文件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应注明撤销原因);
2.如果直接去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盖章或签字确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提交;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对比后返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不得擅自修改表格。申请书应该打印出来。
2.申请人姓名和加盖在申请人印章(签名)处的印章(签名)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人的地址前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在身份证件上填写地址。身份证件中的地址未标注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添加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在“代理盖章/代理签字”处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由代理人签字,加盖代理盖章。
5.申请注销×××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填写×××商标代表人姓名。
6.申请取消部分商品/服务,应在“取消商品/服务”中填写拟取消商品/服务的部分,名称应与批准使用的同类商品/服务名称相同(可另附页);申请取消所有商品/服务,请在此处填写“所有”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申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相关情况(可另附页)。
8.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盖章(签字)”处加盖印章。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在此签名。印章或签名应完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