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商业合作模式的品牌已经成为一个引爆点。
商标的价值不可小觑,但是商标的成长很漫长。商标发展壮大后如何分得一杯羹,值得深思。本文作者孟坦,为我们打开了一扇从商标角度理解新商业合作模式的大门,也是为了避免落后。帮别人养孩子?悲剧。
对于客户来说,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商标。它的表达越清晰、越独立,客户对产品的认同就越强,品牌的价值表达就越大。
从商标中窥视商业线索
比如小米。?小米?小米巨大的品牌价值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巨大的价值不是因为好的名字或者高昂的商标申请费,而是因为小米品牌所蕴含的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假设?小米?公司一开始没打电话?小米?,叫什么?米饭?它的品牌价值是一样的。但是,品牌价值一旦确立,即使经营实体破产,品牌价值仍可部分保留,如诺基亚、柯达和湘粤。
再看王老吉和加多宝,王老吉在15之前的品牌价值并不大。正是在加多宝团队的商业化运作下,王老吉的产品销往全球,推高了王老吉的品牌价值。不幸的是,法院诉讼的结果显示,加多宝这个非商标所有人无法享受到作为市场传播者给品牌带来的附加值。
这一事件让越来越多从事营销的公司和个人逐渐认识到,他们的工作成果不仅仅要换来现在的销售提成和分红外,更要分享给前期发展后后续市场和品牌的增值部分。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合作伙伴希望享受品牌的期权和股权,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绑定长期利益。而期权和股权的合作,通常会经历持久的沟通和讨论,甚至经常不欢而散。
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企业想和国企合作推广新产品,但是前期可能投入的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都很大,但是对方是国企,拿股份显然很难操作;如果仅仅通过分成或者分红,企业不愿意合同到期后无法享受到双方合作带来的品牌长尾效应。在这种时候,谈判经常陷入僵局。
同样,当R&D或产品导向型企业需要在目的地市场寻求当地合作伙伴时,目前采取多种方式:企业补贴部分市场费用,当地合作伙伴具体开发市场,并享有相对的分享权;或者更近一点的关系是,通过与当地合伙人合资成立当地公司,作为这里的经营主体,当地合伙人通过当地公司的股权享有分享当地市场发展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当地合作伙伴无法享受其市场开发成果带来的整个产品或服务品牌推广的增值部分;二是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所有权往往属于总公司,子公司通常只是授权用户,面临品牌退出的风险;第三,成立公司,买股份等等都很麻烦。
另一种情况,A公司有多个产品线,每个产品线都有独立的品牌名称,B只帮A推广其中一个产品线。如果B拥有A整个公司的股份,A同意的可能性可能会小一些。在B不占a股的条件下,B如何获得可观收益的保障?
一种新的商业合作模式:商标享有法
在这些情况下,双方拥有一个商标,共同运营和打造商标品牌,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商标如何作为商业合作的载体呢?
通常双方可以先讨论一个由同一家公司运营的品牌名称,可以与双方原有品牌区分开来;双方(或双方的合资企业)都是商标的所有者。双方还需要进一步约定商标品牌运营的投资比例、商标收益分成(协议中约定的任何比例,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根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投资比例和对对方的依赖程度)、一方退出的条件、引入第三方的条件(如何增加更多合作方)、涉案商标各项权益的使用、转让或出让的决策机制等。
以海外公司的进入为例。通常海外公司在海外传播的名字不会是中文。为了打开市场,很多公司会重新注册相应的中文商标来经营。如果合作方比较强势,与海外公司拥有中国商标是保证自身利益的较好方式。如果他们通过建立合资公司来经营,合伙人必须确保合资公司拥有中国商标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使用权。
另一种情况是,合伙人以股东身份出现在公司名单中并不方便(万能的网友总是忘记去工商局网站查这些公司的关系),但很多企业或投资人考虑通过持有商标间接参与公司利益的分配,但显然这是一种可行的、合法的、更隐蔽的合作模式。
以商标为核心的合作模式也可以很好的应用到很多小的垂直领域。尤其是在垂直领域,没有品牌的产品和有品牌的产品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异,即品牌溢价非常高。然而,经营一个成功的品牌所需的数百万甚至大量的费用,往往不是单个企业所能承担的。但如果考虑与其他玩家合作,就很难进行利益谈判,很难快速推进合作。这种更具操作性的模式是集体运营一个品牌,投资人可以一起使用这个品牌。至于谁赚的多,谁赚的少,就看个人的市场操作能力了。将这种模式命名为品牌众筹模式并不为过。在这种情况下,品牌众筹协议应明确:品牌定位(目标客户、高端产品定位还是低端产品定位)、各众筹人对商标的权益(所有权、使用权、是否有权独立许可他人、后续品牌的许可费用如何分配)、品牌联合运营的管理模式(品牌运营由谁实施、品牌运营成果由谁考核、费用由谁按规定保障)。协议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众筹发起人或参与者的目的来确定。
借助商标等知识产权间接拥有企业的市场和R&D成果,对于希望快速达成合作、加速试错的合作伙伴来说,可以是一个选择。一旦失败,分离就简单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