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加入便利店两个月。我不想加入。我能退货吗?
这个要看很多因素,一个是你有没有权利拿,一个是公司有没有钱。
第一,看签约时间。如果公司还没有开始提供服务,没有培训,没有选址,没有装修设计等。刚签完合同,还在“冷静期”,加盟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公司返还加盟费,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冷静期”条款是基于被特许人对其所加盟的行业可能还没有完全了解,法律要求被特许人给被特许人一定的时间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如果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可以在此期限内随时单方面终止合同。特许人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特许人不得任意限制或剥夺。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冷静期”,特许人仍享有在合理期限内单方终止的合法权利。
但冷静期有多长,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来考虑,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如果决定不加入,就要尽快解除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毕竟“法律不保护睡眠权”,拖得越久越不好。
第二,如果合同已经签订很久,或者已经开店,就很难适用“冷静期”来行使单方解除权。这时候就要从公司的过错入手,收集有利的维权证据。
1.公司招商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招商时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发现后有权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至于隐瞒什么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到什么程度,加盟商有权单方面终止。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对合同的签订有重大影响,足以影响被特许人签订或不签订决定的信息。
2.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加盟商来说,选择加盟并愿意支付一定的加盟费用,往往是因为公司对项目做了很多承诺,同意提供选址、培训、装修设计、设备材料配送、产品更新等全套开店服务。加盟商可以轻松开店。有大量的快招公司,通过虚假宣传等诱导加盟商缴纳加盟费。,并且往往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缺陷。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履行期间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的;(三)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4)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加盟商有权以公司违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退钱、赔偿损失。
3、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或项目标识是否存在缺陷或侵权风险。
公司授权给加盟商使用的商标或项目标识是公司的核心业务资源。如果其商标或项目
该标识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属于经营资源的重大瑕疵,应当认定该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被特许人可以起诉公司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要求返还特许经营费并赔偿损失,包括装修费、设备费、材料费、租赁保证金租金及侵权赔偿金额。要保留好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特许经营合同、加盟费收据或发票、商标侵权被追究责任的生效判决、各种损失的证明材料等。
建议加盟商在加盟前要求加盟商出示商标注册证,做好投资风险防控,避免投资损失。
经过上面的分析,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公司是否有钱。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公司名下没有房产,加盟商很可能“打赢官司得到”。所以走法律途径也要讲究策略,有几个小技巧。
1.如果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公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如果(1)有证据证明公司股东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加盟费、资料等。;(2)目前公司资不抵债,曾发生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的案件;(3)如果公司被股东恶意注销,也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使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起诉时,建议申请财产保全,向法院申请冻结、查封财产(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房子、车辆等。)在公司及股东名下,以防止公司及股东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4.如果法院查控后未发现公司名下有财产,执行终结后,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或者另行起诉股东,要求股东承担责任。